电子加工ღ✿◈。pp电子游戏ღ✿◈!pp电子ღ✿◈,pp电子官网ღ✿◈,电子元器件ღ✿◈,pp电子游戏官方平台ღ✿◈!电子元件ღ✿◈,pp电子游戏官方网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ღ✿◈,促进通用航空安全ღ✿◈、有序ღ✿◈、健康地发展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ღ✿◈,制定本规定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ღ✿◈,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ღ✿◈、航空运动训练飞行ღ✿◈、航空运动表演飞行ღ✿◈、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ღ✿◈。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ღ✿◈。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ღ✿◈、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ღ✿◈。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ღ✿◈,在批准的经营项目ღ✿◈、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ღ✿◈。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ღ✿◈。
(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ღ✿◈、海上石油服务ღ✿◈、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ღ✿◈、人工降水ღ✿◈、医疗救护ღ✿◈、航空探矿ღ✿◈、空中游览ღ✿◈、公务飞行ღ✿◈、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ღ✿◈、直升机引航作业ღ✿◈、航空器代管业务ღ✿◈、出租飞行ღ✿◈、通用航空包机飞行ღ✿◈;
(三)丙类飞机播种ღ✿◈、空中施肥ღ✿◈、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ღ✿◈、空中除草ღ✿◈、防治农林业病虫害ღ✿◈、草原灭鼠ღ✿◈、防治卫生害虫ღ✿◈、航空护林ღ✿◈、空中拍照ღ✿◈。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ღ✿◈,由民航总局确定ღ✿◈。抢险救灾ღ✿◈,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ღ✿◈,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ღ✿◈。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ღ✿◈。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ღ✿◈,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ღ✿◈,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ღ✿◈;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ღ✿◈,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ღ✿◈、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ღ✿◈;
第九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ღ✿◈,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ღ✿◈,报民航总局审批ღ✿◈。申请筹建乙ღ✿◈、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ღ✿◈,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ღ✿◈,报民航总局备案ღ✿◈。
第十条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ღ✿◈,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ღ✿◈,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ღ✿◈。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ღ✿◈:
(四) 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ღ✿◈,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ღ✿◈、合同ღ✿◈。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ღ✿◈,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ღ✿◈,投资方为自然人的ღ✿◈,应提供身份证明ღ✿◈;
(五) 有外商投资时ღ✿◈,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ღ✿◈,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ღ✿◈,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ღ✿◈。
第十一条 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筹建申请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ღ✿◈。民航总局收到相关筹建材料后ღ✿◈,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ღ✿◈,符合要求的ღ✿◈,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ღ✿◈,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ღ✿◈。对不符合要求的pp电子官方网站ღ✿◈,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ღ✿◈、说明理由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ღ✿◈。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筹建乙ღ✿◈、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申请人的申请后ღ✿◈,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ღ✿◈,符合要求的ღ✿◈,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筹建认可的决定ღ✿◈,并以筹建认可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ღ✿◈。对不符合要求的ღ✿◈,应当自作出不予筹建认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ღ✿◈、说明理由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ღ✿◈。
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已批准筹建认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ღ✿◈。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ღ✿◈,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ღ✿◈,即丧失筹建资格ღ✿◈。
第十四条 取得筹建认可的申请人ღ✿◈,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ღ✿◈,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认可通知书ღ✿◈,开展以下工作ღ✿◈:
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ღ✿◈,还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ღ✿◈,申请办理合同ღ✿◈、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ღ✿◈。
第十五条 筹建工作完毕ღ✿◈,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ღ✿◈,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ღ✿◈,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ღ✿◈。申请材料应包括ღ✿◈:
(九) 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负责人ღ✿◈、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ღ✿◈、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ღ✿◈;
(十一)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ღ✿◈,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ღ✿◈、监事ღ✿◈、经理的姓名ღ✿◈、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ღ✿◈、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ღ✿◈;投资方为企业的ღ✿◈,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ღ✿◈,投资方为自然人的ღ✿◈,应提供身份证明ღ✿◈;
(十四) 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ღ✿◈、企业质量手册ღ✿◈、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ღ✿◈、航空安全管理手册ღ✿◈、安全保卫方案ღ✿◈。
第十六条 对申请乙ღ✿◈、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ღ✿◈;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ღ✿◈,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决定ღ✿◈,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ღ✿◈、说明理由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ღ✿◈。
第十七条 对申请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ღ✿◈,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民航总局ღ✿◈。民航总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初审意见和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经营许可的决定ღ✿◈。对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ღ✿◈,颁发经营许可证ღ✿◈;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ღ✿◈,依法作出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ღ✿◈,但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ღ✿◈、说明理由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ღ✿◈。
第十九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ღ✿◈,应当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登记ღ✿◈,并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ღ✿◈,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ღ✿◈,应按有关民航规章的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ღ✿◈。
第二十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的名称ღ✿◈、地址ღ✿◈、法定代表人ღ✿◈、注册资本ღ✿◈、购置航空器的自有资金额ღ✿◈、基地机场和经营范围等事项变更时ღ✿◈,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ღ✿◈。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ღ✿◈,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ღ✿◈。
第二十一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ღ✿◈,增加乙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的ღ✿◈,以及航空俱乐部增加经营项目的ღ✿◈,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全面审查ღ✿◈,对于符合条件的pp电子官方网站ღ✿◈,按规定增加相应的通用航空经营项目ღ✿◈,变更经营许可证ღ✿◈。
第二十二条 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经营乙北山惠理ღ✿◈、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ღ✿◈,增加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时ღ✿◈,应当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ღ✿◈,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提出意见后ღ✿◈,报民航总局审批ღ✿◈。对于符合条件的ღ✿◈,按规定增加相应的通用航空经营项目ღ✿◈,变更经营许可证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ღ✿◈。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于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ღ✿◈,以书面形式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ღ✿◈。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ღ✿◈,应当根据其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范围ღ✿◈,按本规定要求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ღ✿◈,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后ღ✿◈,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北山惠理ღ✿◈,并交回原经营许可证ღ✿◈。
第二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在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项目时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该经营项目ღ✿◈。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ღ✿◈、出借ღ✿◈、买卖或者转让ღ✿◈。如发生损毁ღ✿◈、灭失等情况ღ✿◈,应当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ღ✿◈,并在相关媒体发布遗失公告后10日内ღ✿◈,重新申请领取ღ✿◈。
第二十六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ღ✿◈、变更ღ✿◈、换发经营许可证时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办证工本费用ღ✿◈。
第二十八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ღ✿◈、变更ღ✿◈、换发ღ✿◈、注销等情况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ღ✿◈。
第二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ღ✿◈,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ღ✿◈,并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规定的有关安全ღ✿◈、技术标准的要求ღ✿◈,采取有效措施ღ✿◈,保证飞行安全ღ✿◈、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ღ✿◈,防止对环境ღ✿◈、居民等造成损害ღ✿◈。
(一) 不在城市市区ღ✿◈、居民聚集区ღ✿◈、重要工业生产和交通设施ღ✿◈、人文古迹等地区上空开展各类飞行活动ღ✿◈;
(二) 加强对参加航空俱乐部飞行活动的人员监督管理ღ✿◈,保证其在飞行活动中遵守国家有关的航空法规ღ✿◈、条例和规则ღ✿◈,确保飞行安全ღ✿◈。
第三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ღ✿◈,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ღ✿◈。
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在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前ღ✿◈,应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将经营活动信息向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ღ✿◈,并接受监督管理ღ✿◈。
第三十五条 民航总局ღ✿◈、民航地区管理局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ღ✿◈。检查时ღ✿◈,有权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ღ✿◈,民航总局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人ღ✿◈。
第三十六条 民航总局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ღ✿◈。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ღ✿◈、检查ღ✿◈,对违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单位进行查处ღ✿◈,并将该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的违法事实ღ✿◈、处理结果抄告做出经营许可决定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总局ღ✿◈。
第三十八条 公民ღ✿◈、企业和其他组织发现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违法从事活动时,有权向民航总局ღ✿◈、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民航总局ღ✿◈、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ღ✿◈、处理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ღ✿◈,未经批准ღ✿◈,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ღ✿◈、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ღ✿◈,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pp电子官方网站ღ✿◈、第十五条ღ✿◈,隐瞒真实情况ღ✿◈,弄虚作假ღ✿◈,骗取筹建认可或经营许可证的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筹建认可通知书或经营许可证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关申请ღ✿◈。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ღ✿◈、第二十三条ღ✿◈、第二十五条pp电子官方网站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ღ✿◈,或者擅自增加经营项目ღ✿◈,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换发ღ✿◈,或者擅自涂改ღ✿◈、出借ღ✿◈、买卖ღ✿◈、转让经营许可证的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ღ✿◈,并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ღ✿◈、第三十条ღ✿◈、第三十一条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ღ✿◈,或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相关义务的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ღ✿◈,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的ღ✿◈,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ღ✿◈、第三十三条ღ✿◈、第三十四条规定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不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ღ✿◈,开展经营活动时不按规定备案ღ✿◈,或者从事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时未履行审批手续的ღ✿◈,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ღ✿◈,情节严重的ღ✿◈,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北山惠理ღ✿◈。
第四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对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ღ✿◈。
第四十六条 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的ღ✿◈,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ღ✿◈;涉嫌构成犯罪的ღ✿◈,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四十七条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ღ✿◈、动力伞ღ✿◈、滑翔伞ღ✿◈、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ღ✿◈,参照本规定执行ღ✿◈。
第四十九条 民航总局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02号令)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ღ✿◈。
出租飞行系指由通用航空企业提供者提供飞机ღ✿◈、机组ღ✿◈、燃油和航空旅行所需的其它服务的飞行活动ღ✿◈,使用者支付费用通常是以公里数或时间计费ღ✿◈,再加上等候时间和机组等额外费用ღ✿◈。
个人娱乐飞行系指拥有飞行驾驶执照的个人ღ✿◈,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ღ✿◈、体验飞行乐趣ღ✿◈、展示飞机性能与飞行技艺ღ✿◈,以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ღ✿◈。
公务飞行通用航空活动的一种方式ღ✿◈,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按单一用户(企业ღ✿◈、事业单位ღ✿◈、政府机构ღ✿◈、社会团体或个人)确定时间和始发地ღ✿◈、目的地ღ✿◈,为其商业ღ✿◈、事务ღ✿◈、行政等活动提供的无客票飞行服务ღ✿◈。通常使用30座(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除外)ღ✿◈。
海上石油服务使用直升机担负海上石油钻井平台ღ✿◈、采油平台ღ✿◈、后勤供应船平台与陆地之间的运输飞行ღ✿◈。其主要任务是运送上下班的职工ღ✿◈、急救伤病员ღ✿◈、运输急需的器材ღ✿◈、设备及地质资料ღ✿◈、在台风前运送人员紧急撤离ღ✿◈、发生海难事故后进行搜索与援救ღ✿◈,空中消防灭火等ღ✿◈。
海洋监测国家海洋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ღ✿◈、直升机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污染ღ✿◈、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和执法取证的作业飞行ღ✿◈。
航空护林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和专用仪器设备并配备专业人员,在林区实施林火消防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业飞行ღ✿◈。它具有机动灵活ღ✿◈、快速高效等优点,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强有力的措施ღ✿◈。主要作业项目有巡护飞行ღ✿◈、索降灭火ღ✿◈、机降灭火ღ✿◈、喷液灭火ღ✿◈、吊桶灭火等ღ✿◈。
航空俱乐部(飞行俱乐部)系指以小型或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ღ✿◈、飞行器ღ✿◈、航空运动器材和起降场地ღ✿◈,为社会公众提供私用驾驶执照培训ღ✿◈、航空运动训练飞行ღ✿◈、航空运动表演飞行及个人娱乐飞行等项服务的经营单位ღ✿◈。
航空喷洒(撒)利用航空器和其安装的喷洒(撒)设备或装置ღ✿◈,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ღ✿◈,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或地面上的植物喷雾和撒播的飞行作业过程ღ✿◈。主要用于农林牧业生产过程中ღ✿◈,具体作业项目有飞机播种ღ✿◈、空中施肥ღ✿◈、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ღ✿◈、空中除草ღ✿◈、防治农林业病虫害ღ✿◈、草原灭鼠ღ✿◈、防治卫生害虫等ღ✿◈。
航空器代管业务是指通用航空企业按照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中的有关要求向航空器所有权人提供的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ღ✿◈。
航空摄影使用航空器作运载工具, 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ღ✿◈、多光谱扫描仪ღ✿◈、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ღ✿◈、散射计ღ✿◈、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ღ✿◈,获取地球地表反射ღ✿◈、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的方法ღ✿◈。根据使用目的ღ✿◈、技术要求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ღ✿◈,可以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ღ✿◈、资源调查等方面ღ✿◈。
航空探矿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使用装有专用探测仪器的飞机或直升机,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ღ✿◈、电磁场ღ✿◈、重力场ღ✿◈、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行作业ღ✿◈。
航空运动表演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ღ✿◈,遵照运动规则ღ✿◈,有国家航空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ღ✿◈,以展示飞机性能ღ✿◈、飞行技艺ღ✿◈,以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ღ✿◈。
航空运动竞赛飞行系指使用航空器ღ✿◈,遵照运动规则ღ✿◈,由国家航空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ღ✿◈,以检验ღ✿◈、交流飞行技能为目的而开展的竞赛飞行活动ღ✿◈。
空中广告以航空器为载体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ღ✿◈。具体作业项目ღ✿◈:机(艇)身广告ღ✿◈、飞机拖曳广告ღ✿◈、空中喷烟广告等ღ✿◈。
空中拍照在航空器(飞机ღ✿◈、直升机ღ✿◈、飞艇等)上使用摄影机ღ✿◈、摄像机ღ✿◈、照相机等ღ✿◈,为影视制作ღ✿◈、新闻报道ღ✿◈、比赛转播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北山惠理ღ✿◈。
空中巡查按预先设计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ღ✿◈、直升机对被监测目标进行空中巡逻观察的作业飞行ღ✿◈。具体作业项目有道路ღ✿◈、铁路ღ✿◈、输电线路ღ✿◈、运输管道等的空中巡查与监测ღ✿◈。
空中游览指游客搭乘航空器(飞机ღ✿◈、直升机ღ✿◈、飞艇ღ✿◈、气球)在特定地域上空进行观赏ღ✿◈、游乐的飞行活动ღ✿◈。
陆上石油服务在高原ღ✿◈、高寒ღ✿◈、山地ღ✿◈、沙漠等人烟稀少ღ✿◈、交通不便的地区从事勘探开发石油工作时ღ✿◈,借助于直升机(或必要的小型固定翼飞机)的独特功能ღ✿◈,担负空中吊装与运输服务的飞行ღ✿◈。
人工降水是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用飞机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促进降水的一种方法ღ✿◈。它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天空中须有旺盛的浓积云系或有深厚层状云系;二是有催化剂的凝聚作用ღ✿◈。常用的催化剂有干冰ღ✿◈、盐粉ღ✿◈、碘化银ღ✿◈、尿素等ღ✿◈。人工降水就是依靠催化剂的凝聚核作用,加大云中水滴直径,在云层气流发生强烈对流作用下,迅速形成雨或雪ღ✿◈。用于人工降水作业的飞机,应有良好的高空飞行性能,实用升限应达到4000米以上,须有气象雷达和供氧设备ღ✿◈。还包括飞机融冰化雪ღ✿◈,即利用飞机向地面山坡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ღ✿◈,提高冰雪温度ღ✿◈,促使冰雪融化的方法ღ✿◈。
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指使用航空器ღ✿◈,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ღ✿◈,获得飞行驾驶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ღ✿◈。包括以正常教学为目的的任何飞行ღ✿◈,教官带飞和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ღ✿◈,但不包括熟练飞行ღ✿◈。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单一用户(企业ღ✿◈、事业单位ღ✿◈、政府机构ღ✿◈、社会团体或个人)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包机合同ღ✿◈,包租通用航空飞机和直升机为其出行提供的飞行服务ღ✿◈。
通用航空企业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其他企业ღ✿◈、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等飞行服务的经营组织ღ✿◈。
渔业飞行渔政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ღ✿◈、直升机对渔业资源情况ღ✿◈、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ღ✿◈、监测的作业飞行ღ✿◈。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以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ღ✿◈、吊运等飞行作业ღ✿◈。包括ღ✿◈:直升机输电线路基础施工ღ✿◈、直升机组装铁塔和施放导引绳ღ✿◈、直升机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ღ✿◈。
通用航空活动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ღ✿◈。为规范通用航空市场ღ✿◈,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ღ✿◈,199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ღ✿◈,民航总局发布了《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53号令)ღ✿◈,并于2001年进行了两款的修订(民航总局第102号令)ღ✿◈,该规定对于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pp电子官方网站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ღ✿◈。但随着通用航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ღ✿◈,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对通用航空市场实施有效管理的需要ღ✿◈,在程序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上ღ✿◈,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ღ✿◈,因而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ღ✿◈,以保障通用航空安全ღ✿◈、有序ღ✿◈、健康地发展ღ✿◈。为此ღ✿◈,我们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ღ✿◈,并针对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ღ✿◈,对原规定进行了整体修改ღ✿◈。
修订后原规章名称改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ღ✿◈,共分为六章ღ✿◈。分别为第一章总则ღ✿◈,第二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ღ✿◈,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ღ✿◈、终止和管理ღ✿◈,第四章监督检查ღ✿◈,第五章法律责任ღ✿◈,第六章附则ღ✿◈,共49条ღ✿◈。现就修订规章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ღ✿◈:
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ღ✿◈,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ღ✿◈,我们在修改过程中ღ✿◈,认真贯彻了总局领导放宽经济准入的要求ღ✿◈,一是取消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人要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ღ✿◈;二是取消了筹建阶段出具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的要求ღ✿◈;三是放宽了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范围ღ✿◈,允许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ღ✿◈;四是简化了有关审批程序ღ✿◈,充分发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能ღ✿◈,乙ღ✿◈、丙类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全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发证ღ✿◈,加快审批速度ღ✿◈,方便了申请人ღ✿◈。
本规定在修改时考虑到民航改革后职责的变化ღ✿◈,认真贯彻了总局领导经济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分开的要求ღ✿◈,贯彻了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的要求ღ✿◈,将原规定中大量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进行删除ღ✿◈,并部分采用了《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用语ღ✿◈。
本规定适用在我国境内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ღ✿◈,原则上包括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ღ✿◈。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ღ✿◈,因而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某些程序具有一定特殊性ღ✿◈,为此我们在修改工作中ღ✿◈,结合民航总局第110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CCAR-201)ღ✿◈,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的审批管理程序和资料要求ღ✿◈。
由于本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的经营活动ღ✿◈,近几年社会参与航空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ღ✿◈,出现了企业和个人自购航空器开办的航空(飞行)俱乐部等情况ღ✿◈,经调查绝大多数民间航空俱乐部基本上不是从事航空体育运动ღ✿◈,而是变相非法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ღ✿◈。由于一些航空俱乐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航空器(飞行器)ღ✿◈,其飞行员ღ✿◈、机务维护人员ღ✿◈、飞行场地等无合法执照或证件ღ✿◈,擅自载客进行游览飞行ღ✿◈,导致了多起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ღ✿◈,民航各级管理机构普遍反映管理航空俱乐部缺乏有效的规章ღ✿◈。针对航空俱乐部发展的实际情况ღ✿◈,在规定中增加了航空俱乐部的设立条件等相关内容ღ✿◈,对航空俱乐部的设立与管理予以规范ღ✿◈。
本规定为了适应通用航空的发展ღ✿◈,根据通用航空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ღ✿◈,根据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要求的技术条件难易程度ღ✿◈、经营项目的重要性及复杂性等因素ღ✿◈,在甲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中增加了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ღ✿◈、直升机引航作业ღ✿◈、航空器执管业务ღ✿◈、出租飞行北山惠理ღ✿◈、通用航空包机飞行ღ✿◈。
为了适应后续监督管理的需要ღ✿◈,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ღ✿◈,增加了一章“监督检查”ღ✿◈。一方面明确了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履行义务和经营责任ღ✿◈;另一方面ღ✿◈,对于民航各级管理机构特别是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地方航空安全监督办公室检查内容ღ✿◈、方式ღ✿◈、程序等进行了规范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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