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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ღ◈◈✿、股东ღ◈◈✿、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ღ◈◈✿,制订本章程ღ◈◈✿。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ღ◈◈✿、“股份公司”)ღ◈◈✿。公司以发起设立形式设立ღ◈◈✿,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ღ◈◈✿,取得营业执照ღ◈◈✿,营业执照号ღ◈◈✿:85Hღ◈◈✿。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ღ◈◈✿,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60,000股,于2016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ღ◈◈✿。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988.6584万元ღ◈◈✿,等额划分为41,988.6584万股ღ◈◈✿。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ღ◈◈✿,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ღ◈◈✿,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ღ◈◈✿。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ღ◈◈✿,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公司与股东ღ◈◈✿、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对公司ღ◈◈✿、股东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ღ◈◈✿。依据本章程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股东可以起诉公司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ღ◈◈✿、副总经理ღ◈◈✿、董事会秘书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ღ◈◈✿,设立共产党组织ღ◈◈✿、开展党的活动ღ◈◈✿。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ღ◈◈✿。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ღ◈◈✿: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ღ◈◈✿,以“更高ღ◈◈✿、更快ღ◈◈✿、更强ღ◈◈✿、更好”的企业精神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ღ◈◈✿,为市场提供丰富多彩的印刷产品ღ◈◈✿,为社会创造财富ღ◈◈✿,为员工带来工资福利ღ◈◈✿,为股东带来投资收益ღ◈◈✿。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ღ◈◈✿,公司的经营范围是ღ◈◈✿: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ღ◈◈✿;销售ღ◈◈✿:印刷物资ღ◈◈✿,化工产品(需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ღ◈◈✿,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ღ◈◈✿。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ღ◈◈✿,实行遵循公开ღ◈◈✿、公平ღ◈◈✿、公正的原则ღ◈◈✿,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ღ◈◈✿。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ღ◈◈✿,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ღ◈◈✿,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ღ◈◈✿。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贵州永吉印务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ღ◈◈✿。贵州永吉印务有限公司以截至2007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18,970万股ღ◈◈✿,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ღ◈◈✿。股份公司总股本由各发起人按照其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足额认购ღ◈◈✿。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与持股比例为ღ◈◈✿: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ღ◈◈✿、垫资ღ◈◈✿、担保ღ◈◈✿、借款等形式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ღ◈◈✿。
为公司利益ღ◈◈✿,经股东会决议ღ◈◈✿,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ღ◈◈✿,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ღ◈◈✿。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依照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ღ◈◈✿: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ღ◈◈✿、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pp电子APP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ღ◈◈✿。公司减少注册资本ღ◈◈✿,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ღ◈◈✿,可以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收购本公司的股份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要约方式ღ◈◈✿,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片濑亚纪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ღ◈◈✿;属于第(二)项ღ◈◈✿、第(四)项情形的ღ◈◈✿,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属于第(三)项ღ◈◈✿、第(五)项ღ◈◈✿、第(六)项情形的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ღ◈◈✿,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
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ღ◈◈✿,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pp电子APP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但是ღ◈◈✿,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ღ◈◈✿、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ღ◈◈✿,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包括其父母ღ◈◈✿、配偶ღ◈◈✿、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ღ◈◈✿,承担义务ღ◈◈✿;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ღ◈◈✿,享有同等权利ღ◈◈✿,承担同种义务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ღ◈◈✿、分配股利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ღ◈◈✿,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ღ◈◈✿,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ღ◈◈✿。
(四)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ღ◈◈✿、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五)查阅ღ◈◈✿、复制章程ღ◈◈✿、股东名册ღ◈◈✿、股东会会议记录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财务会计报告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ღ◈◈✿,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ღ◈◈✿、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ღ◈◈✿。
股东会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表决方式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ღ◈◈✿,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ღ◈◈✿,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但是ღ◈◈✿,股东会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ღ◈◈✿。
董事会ღ◈◈✿、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ღ◈◈✿,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ღ◈◈✿,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公司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确保公司正常运作ღ◈◈✿。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充分说明影响ღ◈◈✿,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ღ◈◈✿。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ღ◈◈✿,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审计委员会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ღ◈◈✿,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ღ◈◈✿,或者情况紧急ღ◈◈✿、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ღ◈◈✿,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监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ღ◈◈✿、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九条 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损害股东利益的ღ◈◈✿,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ღ◈◈✿,逃避债务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ღ◈◈✿、履行义务ღ◈◈✿,维护上市公司利益ღ◈◈✿。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ღ◈◈✿;
(五)不得强令ღ◈◈✿、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ღ◈◈✿;(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短线交易ღ◈◈✿、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ღ◈◈✿;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ღ◈◈✿、利润分配ღ◈◈✿、资产重组ღ◈◈✿、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人员独立ღ◈◈✿、财务独立ღ◈◈✿、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ღ◈◈✿,与该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ღ◈◈✿。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ღ◈◈✿,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ღ◈◈✿。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ღ◈◈✿,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ღ◈◈✿。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ღ◈◈✿;(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
(八)对公司聘用ღ◈◈✿、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ღ◈◈✿;(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ღ◈◈✿;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ღ◈◈✿,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ღ◈◈✿;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
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东会ღ◈◈✿、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ღ◈◈✿,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ღ◈◈✿。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片濑亚纪ღ◈◈✿,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ღ◈◈✿。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ღ◈◈✿:本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议决定的会议审议内容需要ღ◈◈✿,提供网络ღ◈◈✿、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ღ◈◈✿。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ღ◈◈✿,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ღ◈◈✿、经济ღ◈◈✿、便捷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ღ◈◈✿,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资者ღ◈◈✿,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ღ◈◈✿,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ღ◈◈✿。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ღ◈◈✿,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ღ◈◈✿。
(一)会议的召集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ღ◈◈✿、本章程的规定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ღ◈◈✿;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说明理由并公告ღ◈◈✿。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ღ◈◈✿。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ღ◈◈✿,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ღ◈◈✿,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ღ◈◈✿,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ღ◈◈✿,须书面通知董事会ღ◈◈✿,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ღ◈◈✿。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ღ◈◈✿,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ღ◈◈✿。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ღ◈◈✿。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ღ◈◈✿,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ღ◈◈✿,并且符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ღ◈◈✿。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董事会ღ◈◈✿、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ღ◈◈✿,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在审查提案股东资格属实ღ◈◈✿、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ღ◈◈✿,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ღ◈◈✿。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ღ◈◈✿,无正当理由ღ◈◈✿,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ღ◈◈✿。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ღ◈◈✿,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ღ◈◈✿。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ღ◈◈✿,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ღ◈◈✿。对于干扰股东会ღ◈◈✿、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ღ◈◈✿,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ღ◈◈✿。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ღ◈◈✿,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并依照有关法律ღ◈◈✿、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
第六十六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ღ◈◈✿。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ღ◈◈✿;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ღ◈◈✿、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ღ◈◈✿。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ღ◈◈✿;代理人出席会议的ღ◈◈✿,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ღ◈◈✿、股东授权委托书ღ◈◈✿。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ღ◈◈✿。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ღ◈◈✿、身份证号码ღ◈◈✿、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ღ◈◈✿、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ღ◈◈✿。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的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ღ◈◈✿。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ღ◈◈✿。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继续开会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ღ◈◈✿、召开和表决程序ღ◈◈✿,包括通知ღ◈◈✿、登记ღ◈◈✿、提案的审议ღ◈◈✿、投票ღ◈◈✿、计票ღ◈◈✿、表决结果的宣布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会议记录及其签署ღ◈◈✿、公告等内容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ღ◈◈✿,由董事会拟定ღ◈◈✿,股东会批准ღ◈◈✿。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ღ◈◈✿,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
第七十五条 除依据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涉及的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之外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ღ◈◈✿。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ღ◈◈✿;(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ღ◈◈✿;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ღ◈◈✿、准确和完整ღ◈◈✿。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ღ◈◈✿、董事会秘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片濑亚纪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ღ◈◈✿,保存期限为10年ღ◈◈✿。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ღ◈◈✿,并及时公告ღ◈◈✿。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ღ◈◈✿;
(六)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ღ◈◈✿,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ღ◈◈✿,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第二款规定的ღ◈◈✿,超过该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ღ◈◈✿。
董事会ღ◈◈✿、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ღ◈◈✿,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ღ◈◈✿。除法定条件外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ღ◈◈✿,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方股东的表决情况ღ◈◈✿。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ღ◈◈✿,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ღ◈◈✿;
(二)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ღ◈◈✿,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ღ◈◈✿;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ღ◈◈✿,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ღ◈◈✿;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交易范围ღ◈◈✿,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ღ◈◈✿;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ღ◈◈✿,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ღ◈◈✿。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会合法ღ◈◈✿、有效的前提下ღ◈◈✿,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ღ◈◈✿,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ღ◈◈✿,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ღ◈◈✿:由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ღ◈◈✿,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审议并批准ღ◈◈✿。独立董事的提名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ღ◈◈✿。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ღ◈◈✿,既可分散投于多人ღ◈◈✿,也可集中投于一人ღ◈◈✿;
(二)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ღ◈◈✿,否则其投票无效ღ◈◈✿;
(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ღ◈◈✿,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ღ◈◈✿,由得票较多者当选ღ◈◈✿,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ღ◈◈✿,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ღ◈◈✿,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ღ◈◈✿,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ღ◈◈✿;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ღ◈◈✿,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ღ◈◈✿;
(五)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ღ◈◈✿,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ღ◈◈✿,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ღ◈◈✿。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ღ◈◈✿,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ღ◈◈✿,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ღ◈◈✿,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ღ◈◈✿。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ღ◈◈✿,股东会将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ღ◈◈✿。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不能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ღ◈◈✿,否则ღ◈◈✿,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ღ◈◈✿。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ღ◈◈✿、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ღ◈◈✿。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ღ◈◈✿。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ღ◈◈✿,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ღ◈◈✿、监票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应当由律师ღ◈◈✿、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监票ღ◈◈✿,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ღ◈◈✿,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ღ◈◈✿,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ღ◈◈✿,股东会现场ღ◈◈✿、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计票人ღ◈◈✿、监票人ღ◈◈✿、股东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ღ◈◈✿,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ღ◈◈✿:同意ღ◈◈✿、反对或弃权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ღ◈◈✿,按未填ღ◈◈✿、错填ღ◈◈✿、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ღ◈◈✿、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ღ◈◈✿,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ღ◈◈✿。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ღ◈◈✿,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ღ◈◈✿;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ღ◈◈✿,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ღ◈◈✿,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ღ◈◈✿,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ღ◈◈✿。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ღ◈◈✿,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ღ◈◈✿、表决方式ღ◈◈✿、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ღ◈◈✿。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ღ◈◈✿,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ღ◈◈✿,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ღ◈◈✿。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ღ◈◈✿、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ღ◈◈✿,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ღ◈◈✿。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ღ◈◈✿;
(二)因贪污ღ◈◈✿、贿赂ღ◈◈✿、侵占财产ღ◈◈✿、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被判处刑罚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被宣告缓刑的ღ◈◈✿,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ღ◈◈✿、总经理ღ◈◈✿,对该公司ღ◈◈✿、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ღ◈◈✿;(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的公司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并负有个人责任的ღ◈◈✿,自该公司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ღ◈◈✿、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ღ◈◈✿;(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ღ◈◈✿,期限未满的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委派董事的ღ◈◈✿,该选举ღ◈◈✿、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ღ◈◈✿,公司将解除其职务ღ◈◈✿,停止其履职ღ◈◈✿。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ღ◈◈✿,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ღ◈◈✿。董事任期三年ღ◈◈✿,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pp电子APP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履行董事职务ღ◈◈✿。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ღ◈◈✿。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ღ◈◈✿,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ღ◈◈✿;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或者公司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ღ◈◈✿;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ღ◈◈✿,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ღ◈◈✿;
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ღ◈◈✿,以及与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ღ◈◈✿,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ღ◈◈✿。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ღ◈◈✿,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ღ◈◈✿。
(一)应谨慎ღ◈◈✿、认真ღ◈◈✿、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ღ◈◈✿,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ღ◈◈✿,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ღ◈◈✿;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ღ◈◈✿,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ღ◈◈✿,视为不能履行职责ღ◈◈✿,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ღ◈◈✿。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ღ◈◈✿。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ღ◈◈✿。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ღ◈◈✿,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ღ◈◈✿。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ღ◈◈✿,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ღ◈◈✿。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ღ◈◈✿。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ღ◈◈✿,应向董事解除ღ◈◈✿,在解除职务后的6个月内仍然有效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ღ◈◈✿,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ღ◈◈✿。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ღ◈◈✿,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ღ◈◈✿。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ღ◈◈✿,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ღ◈◈✿,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ღ◈◈✿。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ღ◈◈✿;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ღ◈◈✿,设董事长1人ღ◈◈✿,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pp电子APPღ◈◈✿,职工代表董事1人ღ◈◈✿。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ღ◈◈✿。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ღ◈◈✿;(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ღ◈◈✿、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ღ◈◈✿、分立ღ◈◈✿、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ღ◈◈✿;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ღ◈◈✿,决定公司对外投资ღ◈◈✿、委托理财ღ◈◈✿、收购出售资产ღ◈◈✿、资产抵押ღ◈◈✿、对外担保事项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事项ღ◈◈✿;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ღ◈◈✿、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ღ◈◈✿,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ღ◈◈✿,提高工作效率ღ◈◈✿,保证科学决策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另有特别授权外ღ◈◈✿,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ღ◈◈✿,委托贷款ღ◈◈✿,对子公司投资等)ღ◈◈✿、收购出售资产(购买ღ◈◈✿、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ღ◈◈✿、燃料和动力ღ◈◈✿,以及出售产品ღ◈◈✿、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ღ◈◈✿,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ღ◈◈✿、出售此类资产的ღ◈◈✿,仍包含在内)ღ◈◈✿、融资(贷款或授信)ღ◈◈✿、提供财务资助ღ◈◈✿、资产抵押(或质押)ღ◈◈✿、债权或债务重组ღ◈◈✿、对外担保ღ◈◈✿、关联交易ღ◈◈✿、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如下ღ◈◈✿: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ღ◈◈✿、委托贷款ღ◈◈✿、对子公司投资等)ღ◈◈✿、收购出售资产(购买ღ◈◈✿、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ღ◈◈✿、燃料和动力ღ◈◈✿,以及出售产品ღ◈◈✿、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ღ◈◈✿,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ღ◈◈✿、出售此类资产的ღ◈◈✿,仍包含在内)ღ◈◈✿、融资(贷款或授信)ღ◈◈✿、提供财务资助ღ◈◈✿、资产抵押(或质押)ღ◈◈✿、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事项(本条以下简称“交易”)的权限
1ღ◈◈✿、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ღ◈◈✿,须经董事会批准ღ◈◈✿;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ღ◈◈✿,须经股东会批准ღ◈◈✿;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价值的ღ◈◈✿,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ღ◈◈✿;
2ღ◈◈✿、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须经董事会批准ღ◈◈✿;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须经股东会批准ღ◈◈✿;
3ღ◈◈✿、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ღ◈◈✿,须经董事会批准ღ◈◈✿;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ღ◈◈✿,须经股东会批准ღ◈◈✿;4ღ◈◈✿、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须经董事会批准ღ◈◈✿;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须经股东会批准ღ◈◈✿;
5ღ◈◈✿、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ღ◈◈✿,须经董事会批准ღ◈◈✿;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ღ◈◈✿,须经股东会批准ღ◈◈✿;6ღ◈◈✿、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ღ◈◈✿,须经董事会批准ღ◈◈✿;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ღ◈◈✿,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ღ◈◈✿,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ღ◈◈✿,须经股东会批准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金额如为负值ღ◈◈✿,取其绝对值计算ღ◈◈✿;涉及的累计金额ღ◈◈✿,取每个数据金额的绝对值之和计算ღ◈◈✿。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ღ◈◈✿,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ღ◈◈✿;相关交易已履行董事会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ღ◈◈✿、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审批权限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确定)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该等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ღ◈◈✿。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ღ◈◈✿,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ღ◈◈✿,并及时披露ღ◈◈✿:
2ღ◈◈✿、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ღ◈◈✿,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ღ◈◈✿: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ღ◈◈✿,提供担保和根据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的交易除外)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ღ◈◈✿,并及时披露ღ◈◈✿。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ღ◈◈✿。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ღ◈◈✿,董事会有权批准ღ◈◈✿。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时ღ◈◈✿,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ღ◈◈✿,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ღ◈◈✿。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ღ◈◈✿、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其他事项ღ◈◈✿。
超过本条所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ღ◈◈✿,以及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ღ◈◈✿,应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ღ◈◈✿,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ღ◈◈✿,由董事长召集ღ◈◈✿,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ღ◈◈✿。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ღ◈◈✿、1/3以上董事ღ◈◈✿、审计委员会或者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ღ◈◈✿。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ღ◈◈✿,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ღ◈◈✿,应于会议召开日2日前以专人送达ღ◈◈✿、传真ღ◈◈✿、电话ღ◈◈✿、电子邮件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ღ◈◈✿。
情况紧急ღ◈◈✿,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ღ◈◈✿,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ღ◈◈✿,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ღ◈◈✿。董事会作出决议ღ◈◈✿,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ღ◈◈✿。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ღ◈◈✿,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ღ◈◈✿,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ღ◈◈✿。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ღ◈◈✿,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ღ◈◈✿,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投票表决方式ღ◈◈✿,也可采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ღ◈◈✿,可以用传真ღ◈◈✿、视频ღ◈◈✿、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ღ◈◈✿,并由参会董事签字ღ◈◈✿。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ღ◈◈✿,应由董事本人出席ღ◈◈✿;董事因故不能出席ღ◈◈✿,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ღ◈◈✿,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ღ◈◈✿,代理事项ღ◈◈✿、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ღ◈◈✿,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ღ◈◈✿,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pp电子APPღ◈◈✿,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ღ◈◈✿、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ღ◈◈✿,认真履行职责ღ◈◈✿,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ღ◈◈✿、监督制衡ღ◈◈✿、专业咨询作用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ღ◈◈✿,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ღ◈◈✿。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ღ◈◈✿。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ღ◈◈✿:(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主要社会关系ღ◈◈✿;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ღ◈◈✿、父母ღ◈◈✿、子女ღ◈◈✿;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ღ◈◈✿,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ღ◈◈✿;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ღ◈◈✿、法律ღ◈◈✿、咨询ღ◈◈✿、保荐等服务的人员ღ◈◈✿,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ღ◈◈✿、各级复核人员ღ◈◈✿、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ღ◈◈✿、合伙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ღ◈◈✿;
(八)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ღ◈◈✿。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ღ◈◈✿,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ღ◈◈✿。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ღ◈◈✿,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ღ◈◈✿。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ღ◈◈✿,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ღ◈◈✿。
(一)根据法律ღ◈◈✿、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ღ◈◈✿;(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ღ◈◈✿,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ღ◈◈✿、勤勉义务ღ◈◈✿,审慎履行下列职责ღ◈◈✿: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ღ◈◈✿、客观的建议ღ◈◈✿,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ღ◈◈✿。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ღ◈◈✿,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ღ◈◈✿、咨询或者核查ღ◈◈✿;(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ღ◈◈✿,公司将及时披露ღ◈◈✿。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ღ◈◈✿,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ღ◈◈✿。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ღ◈◈✿;(四)法律ღ◈◈✿、行政法规ღ◈◈✿、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ღ◈◈✿。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ღ◈◈✿,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ღ◈◈✿。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ღ◈◈✿。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ღ◈◈✿、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ღ◈◈✿,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ღ◈◈✿;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ღ◈◈✿,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ღ◈◈✿,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ღ◈◈✿,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ღ◈◈✿,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ღ◈◈✿。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ღ◈◈✿、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ღ◈◈✿,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ღ◈◈✿,提交董事会审议ღ◈◈✿: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ღ◈◈✿;(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ღ◈◈✿。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ღ◈◈✿,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ღ◈◈✿,可以召开临时会议ღ◈◈✿。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ღ◈◈✿。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ღ◈◈✿,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ღ◈◈✿、提名ღ◈◈✿、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ღ◈◈✿,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ღ◈◈✿,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ღ◈◈✿。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ღ◈◈✿。提名委员会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ღ◈◈✿,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ღ◈◈✿。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ღ◈◈✿,对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ღ◈◈✿、审核ღ◈◈✿,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ღ◈◈✿: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ღ◈◈✿,并进行披露ღ◈◈✿。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ღ◈◈✿,制定ღ◈◈✿、审查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ღ◈◈✿、决策流程ღ◈◈✿、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ღ◈◈✿,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ღ◈◈✿:(一)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ღ◈◈✿;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ღ◈◈✿,并进行披露ღ◈◈✿。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聘请副总经理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ღ◈◈✿,以上职务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ღ◈◈✿,可兼任ღ◈◈✿。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ღ◈◈✿、离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ღ◈◈✿、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ღ◈◈✿,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ღ◈◈✿;(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ღ◈◈✿。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生产ღ◈◈✿、销售等经营管理工作ღ◈◈✿。副总经理的聘任或解聘ღ◈◈✿,由董事会决定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ღ◈◈✿、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ღ◈◈✿。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ღ◈◈✿;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行政法规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ღ◈◈✿,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ღ◈◈✿,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ღ◈◈✿,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ღ◈◈✿,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ღ◈◈✿,将不另立会计账簿ღ◈◈✿。公司的资产ღ◈◈✿,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ღ◈◈✿,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ღ◈◈✿,可以不再提取ღ◈◈✿。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ღ◈◈✿,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ღ◈◈✿,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ღ◈◈✿,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ღ◈◈✿,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ღ◈◈✿;仍不能弥补的ღ◈◈✿,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ღ◈◈✿,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pp电子APPღ◈◈✿。
公司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ღ◈◈✿、外部融资环境ღ◈◈✿、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ღ◈◈✿,在保证公司合理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ღ◈◈✿,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ღ◈◈✿、合理的回报ღ◈◈✿,实行持续ღ◈◈✿、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ღ◈◈✿。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ღ◈◈✿,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ღ◈◈✿、合理性和稳定性ღ◈◈✿,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ღ◈◈✿、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ღ◈◈✿,并符合法律ღ◈◈✿、法规的相关规定ღ◈◈✿。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ღ◈◈✿、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ღ◈◈✿,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ღ◈◈✿,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ღ◈◈✿;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ღ◈◈✿,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ღ◈◈✿。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ღ◈◈✿。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ღ◈◈✿,可以派发股票股利ღ◈◈✿。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ღ◈◈✿、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ღ◈◈✿,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ღ◈◈✿,所留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ღ◈◈✿。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ღ◈◈✿、发展阶段ღ◈◈✿、自身经营模式ღ◈◈✿、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ღ◈◈✿,区分下列情形ღ◈◈✿,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ღ◈◈✿,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ღ◈◈✿:
2ღ◈◈✿、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ღ◈◈✿;
3ღ◈◈✿、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ღ◈◈✿,进行利润分配时ღ◈◈✿,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ღ◈◈✿;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ღ◈◈✿、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ღ◈◈✿,且超过5000万元ღ◈◈✿;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ღ◈◈✿、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pp电子APPღ◈◈✿。
1ღ◈◈✿、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述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ღ◈◈✿,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形成方案后提请股东会审议ღ◈◈✿。
2ღ◈◈✿、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ღ◈◈✿,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ღ◈◈✿、条件和最低比例ღ◈◈✿、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ღ◈◈✿。独立董事有权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该部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ღ◈◈✿。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ღ◈◈✿,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ღ◈◈✿。
4ღ◈◈✿、在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审议进行前ღ◈◈✿,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ღ◈◈✿,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ღ◈◈✿。
5ღ◈◈✿、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的ღ◈◈✿,董事会应就不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ღ◈◈✿、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ღ◈◈✿,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ღ◈◈✿,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披露ღ◈◈✿。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ღ◈◈✿,投资规划或者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ღ◈◈✿,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情况下ღ◈◈✿,可以提交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ღ◈◈✿,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ღ◈◈✿,提交股东会审批ღ◈◈✿,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ღ◈◈✿、职责权限ღ◈◈✿、人员配备ღ◈◈✿、经费保障ღ◈◈✿、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ღ◈◈✿、风险管理ღ◈◈✿、内部控制ღ◈◈✿、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ღ◈◈✿。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片濑亚纪ღ◈◈✿、风险管理ღ◈◈✿、内部控制ღ◈◈✿、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ღ◈◈✿,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ღ◈◈✿。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ღ◈◈✿,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ღ◈◈✿。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ღ◈◈✿、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ღ◈◈✿,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ღ◈◈✿、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ღ◈◈✿,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ღ◈◈✿、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ღ◈◈✿,聘期1年ღ◈◈✿,可以续聘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ღ◈◈✿、解聘会计师事务所ღ◈◈✿,由股东会决定片濑亚纪ღ◈◈✿,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ღ◈◈✿、完整的会计凭证ღ◈◈✿、会计账簿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ღ◈◈✿,不得拒绝ღ◈◈✿、隐匿ღ◈◈✿、谎报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ღ◈◈✿,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ღ◈◈✿,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ღ◈◈✿,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ღ◈◈✿,以专人送达ღ◈◈✿、邮件ღ◈◈✿、传真ღ◈◈✿、电子邮件ღ◈◈✿、公告ღ◈◈✿、电话ღ◈◈✿、微信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送达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ღ◈◈✿,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ღ◈◈✿,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ღ◈◈✿;以邮件方式寄出的ღ◈◈✿,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ღ◈◈✿;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ღ◈◈✿,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日期为送达日期ღ◈◈✿;以微信等社交软件方式发出的ღ◈◈✿,以消息发送成功日为送达日期ღ◈◈✿;以公告方式送出的ღ◈◈✿,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ღ◈◈✿,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ღ◈◈✿。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ღ◈◈✿。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ღ◈◈✿,合并各方解散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ღ◈◈✿,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ღ◈◈✿,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ღ◈◈✿,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ღ◈◈✿,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公司分立ღ◈◈✿,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ღ◈◈✿。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或者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ღ◈◈✿。但是ღ◈◈✿,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ღ◈◈✿。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ღ◈◈✿,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ღ◈◈✿。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五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ღ◈◈✿,仍有亏损的ღ◈◈✿,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ღ◈◈✿。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ღ◈◈✿,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ღ◈◈✿,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ღ◈◈✿。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ღ◈◈✿,不适用本章程第一八六条第二款的规定ღ◈◈✿,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ღ◈◈✿。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ღ◈◈✿,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ღ◈◈✿,不得分配利润ღ◈◈✿。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ღ◈◈✿,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ღ◈◈✿,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ღ◈◈✿,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ღ◈◈✿,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ღ◈◈✿,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ღ◈◈✿;公司解散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ღ◈◈✿;设立新公司的ღ◈◈✿,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ღ◈◈✿。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ღ◈◈✿,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ღ◈◈✿,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ღ◈◈✿,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九一条第(一)项ღ◈◈✿、第(二)项情形ღ◈◈✿,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ღ◈◈✿,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ღ◈◈✿。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ღ◈◈✿,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九一条第(一)项ღ◈◈✿、第(二)项ღ◈◈✿、第(四)项ღ◈◈✿、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ღ◈◈✿,应当清算ღ◈◈✿。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ღ◈◈✿,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ღ◈◈✿。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ღ◈◈✿。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ღ◈◈✿,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ღ◈◈✿。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ღ◈◈✿。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ღ◈◈✿,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ღ◈◈✿,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应当制订清算方案ღ◈◈✿,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ღ◈◈✿、职工的工资ღ◈◈✿、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ღ◈◈✿,缴纳所欠税款ღ◈◈✿,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ღ◈◈✿。
清算期间ღ◈◈✿,公司存续ღ◈◈✿,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ღ◈◈✿。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ღ◈◈✿,将不会分配给股东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ღ◈◈✿,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ღ◈◈✿,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ღ◈◈✿,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ღ◈◈✿,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ღ◈◈✿,申请注销公司登记ღ◈◈✿。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修改后ღ◈◈✿,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ღ◈◈✿;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ღ◈◈✿,须报主管机关批准ღ◈◈✿;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ღ◈◈✿。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ღ◈◈✿、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ღ◈◈✿,按规定予以公告ღ◈◈✿。
(一)控股股东ღ◈◈✿,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ღ◈◈✿;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ღ◈◈✿,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ღ◈◈✿。
(二)实际控制人ღ◈◈✿,是指通过投资关系ღ◈◈✿、协议或者其他安排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ღ◈◈✿。
(三)关联关系ღ◈◈✿,是指公司控股股东ღ◈◈✿、实际控制人ღ◈◈✿、董事ღ◈◈✿、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ღ◈◈✿,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ღ◈◈✿。但是ღ◈◈✿,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ღ◈◈✿。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ღ◈◈✿,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ღ◈◈✿,以在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ღ◈◈✿。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ღ◈◈✿、“以内”ღ◈◈✿、“以下”ღ◈◈✿,都含本数ღ◈◈✿;“不满”ღ◈◈✿、“以外”ღ◈◈✿、“过”ღ◈◈✿、“超过”ღ◈◈✿、“低于”ღ◈◈✿、“多于”ღ◈◈✿、“少于”不含本数ღ◈◈✿。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ღ◈◈✿,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ღ◈◈✿、法规ღ◈◈✿、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ღ◈◈✿。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ღ◈◈✿、法规ღ◈◈✿、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有抵触ღ◈◈✿,以相关规定为准ღ◈◈✿。pp电子官方网站ღ◈◈✿。pp电子中国官方网站pp电子ღ◈◈✿。pp电子游戏ღ◈◈✿!PP电子APP下载ღ◈◈✿,电子元件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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